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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18年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了解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编制《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大兴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http://zfxxgk.bjdx.gov.cn/ssopen/sopen-index!deptRoutineDetail.action?catalogSite=sopen391&routineFlag=guide)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9、10、11条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1、通过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网址为:http://dxgzw.bjdx.gov.cn/
2、通过国资委办公公开场所公开政府信息。
国资委办公地点:大兴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六层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00
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81296251 81296222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信息产生后及时上网公开,一般最迟不晚于15个工作日。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上网下载。下载地址:http://zfxxgk.bjdx.gov.cn/ssopen/sopen-index!deptApplyDetail.action?catalogSite=sopen391&routineFlag=apply,也可向本机关信息公开受理机关索取,申请表复制有效。
(一)受理机构为大兴区国资委办公室。
咨询电话:010-81296251,传真电话:010-81296251
办公及通信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602室
邮政编码:102600
电子邮箱:gzwbgs@bjdx.gov.cn。
咨询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00—11: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依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区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请注明“大兴区国资委信息公开办公室”,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电子邮件申请。申请人应将填写好后的电子版《申请表》发送至gzwbgs@bjdx.gov.cn。电子邮件标题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5)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亲自到机关、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的办理步骤
1、审查
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在受理时限内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的申请及时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
3、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属于公开范围的,可以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出区分处理的,本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本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稳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4、提供信息
本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当场提供。
本行政机关不能当场提供信息的,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010-69296832 举报传真:010-69296892
来信请寄:北京市大兴区纪委信访室
邮政编码:102600
来访请到:北京市大兴区兴政街22号(矛盾调解中心南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